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1469号。
法定代表人:章理中。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