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博世创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尔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智博世创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66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尔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汪度大,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锋,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浩,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甘肃智博世创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山字石街**302

法定代表人:陈爽。

被执行人:陈爽,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周家庄。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尔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智博世创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陈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1139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2713.68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91.87元,优先支付本案执行费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爽名下甘A201**(车辆类型K33)的车辆,查封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置。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到期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妙幸

执行员  马孟秋

执行员  李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