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2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智博世创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尔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汪度大,系该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甘肃智博世创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世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尔益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博世创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智博世创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智博世创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