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初55号
原告:***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94206945N。住所保康县马桥镇河南坪村。
法定代表人:黄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五建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
法定代表人:蔡自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环资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TER69L。
法定代表人:熊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和建设公司与被告福建五建公司、汉江环资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君和建设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和建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60元,减半收取13080元,由***和矿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