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跃峰,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伍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成,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21号交通科技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市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国,职务不详。
第三人: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职务不详。
第三人:湖北利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台子湾村69号10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红礼,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市市政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利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