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381号
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号-22B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25日,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向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自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6266.44元,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北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