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607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1011181708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襄州国土分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TER69L。
法定代表人伍军。
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襄区土资执罚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尤小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9月6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资执罚字(2017)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7年5月,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州区古驿镇吕镇村二组土地1260.25平方米建污水处理场。经规划科认定,该地块总面积1.89亩,属于一般农地区,不符合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60.57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5211.4元。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8年3月19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后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执行人在听证时辩称襄州国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原公司项目负责人签收,当时的签收人已经离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的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