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30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6463XK,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汤文虎。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应给付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35852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310元、保全费5000元。因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27日,向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查询,未发现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卡及网络资金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19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
2、通过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3××**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到案,本院已于2022年5月24日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3、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信息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前往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汤文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64793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虽轮候查封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14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戈 栋
审 判 员  朱新阳
审 判 员  闵永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澄宇
书 记 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