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5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754575,营业场所江阴市虹桥南路99号。
负责人:陈煜,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5463XK,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街54号。
被申请人:胡德良,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胡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胡德良、***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胡德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