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103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南阳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3925290D,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振发五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6463XK,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汇龙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南阳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南阳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南阳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南阳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无锡市南阳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南阳热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