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4028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209455698W,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016463XK,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鼎阳绿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