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祥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21民初1256号
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5508509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乐大厦一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路28号。
被告:江苏祥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3380424W。
法定代表人:方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路28号。
原告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江苏祥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神龙公司签订的《嘉鱼甘泉水业公司取水泵房迁移工程水下作业专业分包合同》;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违约金50万元、工期延误损失费1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承建嘉鱼甘泉水业有限公司取水泵房迁移工程的需要,与被告神龙公司签订一份《嘉鱼甘泉水业有限公司取水泵房迁移工程水下作业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进厂前必须制定完善的施工进度计划,以满足甲方进度要求,并且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进度”。合同签订后,被告神龙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8年1月29日,被告神龙公司函告原告称“打的试桩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无法继续施工”。经多方沟通后,被告再次打的试桩依然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另被告祥龙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如被告神龙公司就该工程出现经济、安全及质量等问题,被告祥龙公司将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作为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在承接涉案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水下施工的复杂性,拿出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现因被告施工的工程无法满足设计要求,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神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冯进对神龙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神龙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