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1490号
原告:霍久良,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毓,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朝阳柳城服务业集聚管委会203、2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峰,总经理。
被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苑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春,董事长。
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民街居委会东方广场5栋6层5-7轴。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总经理。
被告: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常青街19-2-132。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总经理。
被告:张庆辉,男,汉族,1981年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米庆志,男,汉族,1977年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被告:张兴超,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原告霍久良与被告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庆辉、米庆志、张兴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霍久良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久良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庆辉、米庆志、张兴超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久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霍久良负担。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晓旭
书 记 员 王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