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2105号
原告:周持林,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周持友,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庆辉,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刘焕利,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朝阳柳城服务业聚集区管委会203、205室。
法定代表人:金轶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8号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
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春。
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393号中华路一栋(危改工程)。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
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
被告: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常青街19-2-132。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
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钢材市场。
负责人:苏弘。
原告周持林、周持友诉被告张庆辉、刘焕利、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省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周持林、周持友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持林、周持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持林、周持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1元,减半收取5,890.5元,由原告周持林、周持友负担。
审 判 长 张凤伟
人民陪审员 韩仁强
人民陪审员 张凤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