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毓,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朝阳柳城服务业集聚管委会203、2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苑路8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民街居委会东方广场5栋6层5-7轴。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常青街19-2-132。
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庆辉,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米庆志,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被告:张兴超,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市。
原告***与被告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庆辉、米庆志、张兴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庆辉、米庆志、张兴超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炜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