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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2840号
原告:台州市正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黄圣才,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孔圣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正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正得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台州市正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正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台州市正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晓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孔祥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