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高正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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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56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望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斌,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汇富路1号(1F-39)。
法定代表人:孔圣翔,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源,系公司员工。
被告:高正行,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淳风,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正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圣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