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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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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2民初2897号
原告: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海门吴叶村(市车管所对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航萍,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江桔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汇富路1号(1F-39)。
法定代表人:孔圣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原告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14544元),由原告台州市德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苍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