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242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亚林,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汇富路1号(1F-39)。
法定代表人:孔圣翔。
原告**与被告森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森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森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晓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孔祥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