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8365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里洋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临海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海市里洋建材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临海市里洋建材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里洋建材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里洋建材厂(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诉讼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临海市里洋建材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