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11383号
原告:黄东财,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汇富路1号(1F-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7682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财、**与被告***、第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黄东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东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