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伯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4民初1989号
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阳山323线北侧**地块韶关市泰立科技有限公司C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伯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卢某1。
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伯顿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保全申请费301元,合计553元,由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楚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钟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