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民初1910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邹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劲松,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广东骑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负责人:何敏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琼,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芬,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83元,合计1187元,由原告韶关市百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放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侯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