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终2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B座2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向张昭发出的《律师函》中,指控**在河北省水利厅节水改造项目中使用的小便器防反味装置,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但**、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控侵权实物并非来自于***指控的河北省水利厅节水改造项目,***质证过程时称无法与其专利技术进行准确比对。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实物与***的涉案专利进行比对,缺乏比对的前提和基础。**、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补交证据,但本院依法不应对该证据直接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