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初573号
原告:张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B座21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远,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昭、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昭、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昭、石家庄水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狄艳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