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正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爱肯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标的460800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70000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