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某某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11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金融城南路87号。 负责人:***,行长。 原审被告:成***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路101号锦宏?自由假日中筒七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四川***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4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3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成***壹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调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13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0元,由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