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某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7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金融城南路87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九江路1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金中路53号底楼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3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审被告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3民初1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6元,减半收取28628元,由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