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11民初1528号
原告:**,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公民身份号码:51042219********。
被告: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江南三路一村(市消防支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1184850X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建利巷62号1栋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558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建利巷62号1栋1**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40319********。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正立消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7月13午9时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