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康宇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康宇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破磂石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8182号
原告:****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颖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镇破磂石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镇破磂石舟村。
法定代表人:杨秀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镇破磂石舟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计1574元,由****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作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庞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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