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5民初8182号
原告:****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板桥镇。
法定代表人:张颖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镇破磂石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镇破磂石舟村。
法定代表人:杨秀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镇破磂石舟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节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8元,减半收取计1574元,由****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作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庞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