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知民初179号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茶园路(凯阳—天骄润城)6栋1单元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创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北路汇金中心BC座2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创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婷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