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执异117号
在本院执行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眉县中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房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立即中止对莱茵小镇××楼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重新审查期间,异议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房樑、***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房樑、***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白永世
审 判 员 李红宝
审 判 员 赵荣辉
法官助理 冯少敏
书 记 员 白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