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911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陕西省宝鸡市XX路XX园XX楼,属宝鸡市渭滨区,且本院的合同履行地即看风水、书写书法作品均在宝鸡市渭滨区,故本案应当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婷
书记员  张雨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