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222无锡空冶环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阳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3222号
原告:无锡空冶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冶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703253D。
法定代表人:***,空冶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阳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8930240B。
法定代表人:**,阳正公司董事长。
原告空冶公司与被告阳正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空冶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空冶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空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空冶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柳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