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8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8930240B。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亦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颖
审判员*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应
书记员张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