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佳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3653号 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第三人:陕西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第三人陕西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及第三人某甲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丙公司和***共同向原告支付所垫付的工人工资208858元。2、判令某丙公司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番禺珠江项目一期A3地块F5-F8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案第三人某甲公司是该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某甲公司将工程F6-F8栋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某丙公司,双方于2022年5月28日签署《番禺珠江项目一期A3地块F5-F8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因被告没有按时支付所组织班组人员的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在2023年农历春节前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信访,以及直接向作为施工单位的原告进行讨薪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事件影响恶化,原告同意代被告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在2023年1月13日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单及工资表、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真实有效完整,原告根据***提供的《工资表》已垫付部分工人工资款项89858元。同时,***在《承诺书》中保证服从原告和项目部的安排,安排并保证工人春节后按时开工,但2023年2月8日及其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多次联系***,***均无回复也没有按照要求安排工人复工,一直处于停工、罢工状态,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原告面临被业主单位追究违约赔偿的风险。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023年2月16日、2023年2月28日,原告与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和***发出《解除合同关系以及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告知函》且原告不得已自行组织新班组人员进场施工完成本应由被告负责完成的劳务施工内容,为此原告支付工人工资费用119000元。上述合计共垫付工人工资208858元。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维权,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已给原告造成直接实际的经济损失208858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审理,判如所请。 被告某丙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第三人某甲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记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8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分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将番禺珠江项目一期A3地块F5-F8栋装饰装修工程中主体工程外所有装饰项目(包工包料)分包给某甲公司。2022年5月28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番禺珠江一期A3地块F5-F8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某甲公司约定将番禺珠江一期A3地块F5-F8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中的F5-F8栋水电工作业工程分包给某丙公司。 2023年1月13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身份证号码:42242***********,电话号码18*****7806”,本人系珠江铂世湾F7-F8栋楼水电安装工程水电班组长,现以个人以及同时代表班组全体工人向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做出以下承诺:一、保证本人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单及工资表、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表)真实有效完整,如再出现本人班组人员欠薪或者有名单外其他人员欠薪,所有工人工资费用概由我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在2023年1月13日前本人已收到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816935.40元,(大写:捌拾壹万陆仟玖佰叁拾伍元肆角零分),占合同工程量金额的74.3%;现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7日前再向工人支付合计134187.00元(大写:壹拾叁万肆仟肆佰捌拾柒元整)后,支付比例达到86.30元%;如以上款项不足支付工人工资,差额由本人负责。三、保证在工程验收合格前,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须再行支付任何款项。四、本人会安排好工人,立即向相关单位撤回所有投诉、信访等,保障绝不再出现工人讨薪闹事、静坐/围堵各相关单位、投诉/信访等任何情形,保障不出现除春节假期外的停工情况,保证不实施任何影响公司经营和商誉事情。五、本人保证服从公司和项目部的安排,安排并保证工人春节后(暂定2023年2月8日)按时顺利开工,按合同按时按质完成所有工程量,直至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本承诺一经签署即生效,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承诺人(签名加捺手印):***。见证人(签名加捺手印):曾?。2023年1月23日。同时,***提供了工资表载明***等36人的应付工资为474307元,实发134187元,差额340120元。 2022年2月15日,某甲公司向***发送短信,内容为:***先生,按你在2023年1月13日与我司签订的承诺书中的约定,在2023年2月8日,你要安排人工返回珠江铂世湾F5-F8栋项目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剩余工程量及F5-F7的返修施工。现在,已到2月15日,仍未见你或你班组的工人到场施工。期间,我司已多次收到该工程建设单位的通知,要求我司开工,并就此对我司下达了限期完工的联系单。请你马上返回珠江铂世湾F5-F8栋项目执行承诺书的约定,如不能按时到场,则我司将自行组织对现场剩余的工程量及F5-F7栋的返修施工进行核定,并安排其他施工班组进场施工,相关费用将会在你的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你未能按约定执行而导致我司商誉及经济发生损失的,我司也会循法律途径向你本人索赔。 2023年2月15日,某乙公司及某甲公司向***的身份证地址邮寄《解除合同关系以及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告知函》,但被退件。告知函内容为:“……鉴于此,根据《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承诺函》以及法律规定等,特函告如下: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终止与你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你仍应履行已完成工程内容的质量保证以及保修义务,同时请你必须:(1)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负责将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机具撤离工地,以及前往现场对已完成工作界面(工程量)共同进行确认,否则视为同意以我司界定以及测量的已完成工程量为准;(2)按照合同以及《承诺书》内容,负责自行决定以及支付所欠工人工资;(3)之前所做的工程款不予结算,但我司已付款(包括供热工资垫付款)超过已完成的工程款,则你须向我司退回多收工程款;(4)因你违约行为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将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2023年4月18日,某甲公司向***邮寄律师函,但被退件。 某乙公司主张,某丙公司于2022年12月底再次发生欠薪,某乙公司在春节前垫付了工人工资89858元,因***班组未按约定在春节后返工,某乙公司另行组织班组完成剩余工程即对已完成工作进行整改,为此支付工程款119000元。其中,虽***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某乙公司向工人支付共计134187元,但某乙公司在支付过程中对案涉项目的工人存疑、对应付金额存疑,通过工资表载明的电话逐一核实,凡没有准确说明的均未支付,故某乙公司实际支付的工人工资为89858元。而119000元为成本费用,某乙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跟进工程的成本并未计算在内。为此,某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承诺书及支付凭证,载明于2023年1月6日向***支付1000元、于2023年1月18日向***支付6608元、向***支付1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向***支付5000元、向***支付5250元及44750元、向***支付11450元,于2023年3月7日向***支付5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向***支付9800元。2、***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在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番禺珠江项目一期A3地块F5-F8栋楼装饰装修工程中承包的F8栋水电安装维修工程,按实际安装工程量结算,本人承诺,本人在本项目截止至2023年3月20日已结清工人总工资,已由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发放到本人手里,广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人不存在任何欠薪问题。收款明细:2023年3月1日30000元、2023年3月20日94175元。”3、银行转账回单,载明某乙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支付4000元、向***支付4000元、向***支付5000元、向***支付4000元、向***支付5000元、向***支付80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向***支付15000元、向***支付19175元、向***支付15000元、向***支付15000元、向***支付15000元、向***支付15000元。4、《关于东莞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承接案涉F7、F8栋水电安装工程实际完成进度的情况说明》,载明案涉工程完成进度情况为F7不超过80%,表现为插座缺相、插座未穿线通电、接反零底线、公区线管没有按合同要求使用镀锌线管、给水管道渗漏且造成墙体及天面渗水等问题;F8不超过60%,表现为电器灯具类安装完成70%、五金卫浴安装完成90%、通水通电调试及通过验收进度占比不低于20%,插座缺相、插座未穿线通电、接反零底线、公区线管没有按合同要求使用镀锌线管、给水管道渗漏且造成墙体及天面渗水等问题。5、《番禺珠江一期A3地块装饰装修(佳兆)专题协调会》、《关于番禺珠江项目一期A3地块F8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存在逾期交付风险的告知函》、《番禺铂世湾项目F7-F8栋工程竣工初验存在问题统计》。 某乙公司确认包含涉诉工程的整体装饰装修工程于2023年7月22日经过验收,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确认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 另查明,某丙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其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某乙公司并无代某丙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的合同上的义务,某乙公司代某丙公司垫付2022年12月底发生欠薪时的工人工资89858元,其有权要求某丙公司予以返还,故某丙公司应向某乙公司返还89858元。 关于某乙公司另行组织班组完成剩余工程产生的工程款119000元的问题。因案涉工程为某乙公司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某乙公司将其分包给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将部分工程再行分包,而佳兆及某甲公司尚未进行结算,故该部分工程款应于双方结算中进行扣减处理,某乙公司主张某丙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因***是某丙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故其应对某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与某丙公司共同清偿上述债务,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89858元;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保全费1564元,共计5997元,由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2元,由被告东莞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