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0民初727号
原告:马来四,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来四与被告湖北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来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来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来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来四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