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227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第三人:湖北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黄石市西塞区沿湖路375号201栋103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0MA49043H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北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