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耸建设有限公司

237某某与某某、江苏华耸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23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庄镇徐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开发区辽河西路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耸建设有限公司、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 峰
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
人民陪审员  白元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