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耸建设有限公司

1730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82民初1730号
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琳
法官助理 徐培 书 记 员 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