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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某某与某某耸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347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耸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许 晴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