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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3474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被告:***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沛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耸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许 晴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