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6执5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虎竹吓村A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王庄镇什集村。
法定代表人:余利生。
本院在执行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有35KV开关柜等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日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35KV开关柜6台、35KV动态无功补偿装置1套、接地变消弧线圈柜成套装置1套、后台监控设备2套、五防工作站1套、远动通信柜1面、省调度数据网柜1面、AGC/AVC控制柜1面、火灾报警控制系统1套、光传输设备1套、PCM接入设备1套。查封期间,以上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使用,不得变卖、转移、过户、隐匿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等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