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童伟雪等与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30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童伟雪,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虎竹吓村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9294786N。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伟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伟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1元,由原告***、童伟雪负担。
审判员杨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