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麦日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振涛,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俊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葛雪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昱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水,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民新能(鲁山)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昱成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54元,减半收取12077元,由上诉人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859.5元,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谢小丽
审 判 员 彭 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帆
书 记 员 王奚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