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奉**、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9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奉**,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梧桐山虎竹吓村A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奉**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维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0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