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2558号之二
原告:青岛天维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镇铁山工业园区睡牛山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NNTP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路3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DTMG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天维三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现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已按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829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