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3656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锋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舰,山东昌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瑞锋康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