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389号之一
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蓝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东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路3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DTMG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蓝海湾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开庭前的2022年3月20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由1260512.5元变更为10000元,2022年4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并按照变更后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8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47元,退回原告山东晨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