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73民初2412号
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寒娥,该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泽琰,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长玉。
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未缴费,但于缴费期内的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被告已支付涉案合同剩余款项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惠环
审 判 员 赵盛和
审 判 员 谭卫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传飞
书 记 员 陈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