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7081号
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寒娥。
委托代理人:卢晓平、郑嘉泳,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付长玉。
委托代理人:扬子江,系该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广州霏尼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尹丽艳
人民陪审员 王 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丽方
杨春霞